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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花瓣里瓷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瓣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6-17
深圳花瓣里瓷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瓣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9794号“花瓣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

深圳花瓣里瓷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花瓣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9794号“花瓣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745728号“花半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视觉感官、字形及含义上完全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名下已申请注册多个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备案信息查询单、店铺及产品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锡釉陶器、瓷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盒、家用器皿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花瓣里”与引证商标“花半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情形各异,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99794号“花瓣里”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997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深圳花瓣里瓷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唐三彩(2104)、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小雕像(2104)、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2104)、瓷器装饰品(2104)、水晶工艺品(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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