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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琨第246001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6-17
张琨第246001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00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480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

张琨第246001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0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480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先注册,目前在异议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2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所指事物具有同一性,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0016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0016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张琨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咖啡馆(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食物雕刻(4301)、酒吧服务(4301)、餐馆(4301)、餐厅(4301)、自助餐厅(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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