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 SWITCH(指定颜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BID SWITCH(指定颜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094号“BID SWITCH(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6329号“陛得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3505号“Bid必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3508号“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54697号“B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09619号“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59310号“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34343号“蓝意b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697746号“b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841640号“b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340259号“b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43694号“BIDSWITCH”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所有指定使用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山词霸对“SWITCH”的解释;商标档案;网站对申请人的相关宣传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43694号“BIDSWITCH”商标与申请商标相比,文字构成相同,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基本相同。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43694号“BIDSWITCH”商标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将其与十件引证商标相联系,从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