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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罗邦服饰有限公司“大唐衣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长沙罗邦服饰有限公司“大唐衣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9908号“大唐衣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87537号“大唐衣天下”商标(···

长沙罗邦服饰有限公司“大唐衣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9908号“大唐衣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87537号“大唐衣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2039号“衣品大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9406号“大唐一品DATANGY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46854号“大唐衣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唐衣品”与引证商标一“大唐衣天下”、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大唐一品”、引证商标四“大唐衣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9908号“大唐衣品”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99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沙罗邦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袜(2509)、工作服(2501)、皮带(服饰用)(2512)、服装(2505)、内衣(2501)、领带(2511)、鞋(2507)、服装(2504)、服装(2501)、服装(2502)、衬衫(2501)、防水服(2504)、服装(2503)、帽子(2508)、防水服(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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