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吉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吉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3065号“吉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167894号“吉兆日本料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第24026731号“吉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处于无效状态,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针对“餐厅;酒吧服务;餐馆;寄宿处;自助餐馆”服务进行复审,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13845859号“吉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8729号“吉兆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9175261号“吉兆匠艺JUMP N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三、四注册信息、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商标使用资料、门店照片、获奖情况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仅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核准注册,在其他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仅针对“餐厅;酒吧服务;餐馆;寄宿处;自助餐馆”服务进行复审,故商标局对“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餐馆;寄宿处;自助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酒吧服务;餐馆;寄宿处;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3065号“吉兆”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30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酒吧服务(4301)、自助餐馆(4301)、餐厅(4301)、寄宿处(4301)、动物寄养(4305)、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