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B.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72444号“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41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

“B.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72444号“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41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产品的销售页面。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