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97552号“COLVMBV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第22097552号“COLVMBV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97552号“COLVMBV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044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将不会与与申请商标形成冲突。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10146H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申请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散步手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软毛皮(仿皮制品);背皮(兽皮的一部分);仿皮革;女用阳伞;伞;眼罩(马具);动物用挽具;马具用带;马具配件;挽绳(马具);辔头(马具);鞭子;动物嚼子(马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皮;软毛皮(仿皮制品);背皮(兽皮的一部分);仿皮革;女用阳伞;伞;眼罩(马具);动物用挽具;马具用带;马具配件;挽绳(马具);辔头(马具);鞭子;动物嚼子(马具)”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