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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红外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光红外 COI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中光红外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光红外 COI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985086号“中光红外 CO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中光红外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光红外 COI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985086号“中光红外 CO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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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6828号“中光”商标、第11440841号“中光视觉”商标、第21556088号“中光检测”商标、第9000000号“中光高科 ZHONGGUANG HI-TECH Z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天线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检验用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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