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BIGDO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北京大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BIGDO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217141号“BIG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19082号“BIG DOGS”商标、第4319083号“大狗”商标、第15693656号“大狗 BIG 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BIGDO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名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音乐贺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