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S Nano Col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IPS Nano Col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35841号“IPS Nano 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帮助消费者识别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IPS”、“ Nano”、“ Color”组合而成,分别译为“平面转换”、“纳米技术”、“颜色”,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性能、技术、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使得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注册的其他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商标,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不能当然及于申请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