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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碳禾佳 HBLT BIOTECH及图”与“碳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绿碳禾佳 HBLT BIOTECH及图”与“碳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21088号“绿碳禾佳 HBLT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

“绿碳禾佳 HBLT BIOTECH及图”与“碳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1088号“绿碳禾佳 HBLT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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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3648456号“碳绿及图”商标、第18271539号“碳绿”商标、第8053042号“禾佳生物 HEJIA及图”商标、第7362273号“佳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销售合同、网站建设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册;肥料临时登记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一至四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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