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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多普乐家具有限公司“DPD FOA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6-30
佛山市多普乐家具有限公司“DPD FOA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962929号“DPD FO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

佛山市多普乐家具有限公司“DPD FOA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62929号“DPD FO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1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99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5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41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商标信息(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半成品海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62929号“DPD FOAM及图”商标:

DPD FOAM  

申请/注册号:249629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佛山市多普乐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乳胶(天然胶)(1701)、半成品海绵(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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