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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芙琳和博比有限责任公司“EVERYDAY BUSTIE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7
伊芙琳和博比有限责任公司“EVERYDAY BUSTIE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17500号“EVERYDAY BUST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

伊芙琳和博比有限责任公司“EVERYDAY BUSTIE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500号“EVERYDAY BUST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55492号“Ever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67772号“EVERY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举证商标档案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内裤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7500号“EVERYDAY BUSTIER”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75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伊芙琳和博比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帽(2513)、理发用披肩(2513)、服装绶带(2513)、睡眠用眼罩(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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