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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交流协会“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中国海外交流协会“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2574779号“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国海外交流协会“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2574779号“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94946号“AA 华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94947号“华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官网简介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院、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医疗护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華助 (“華”为“华”的繁体形式)”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华助”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574779号“華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57477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11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中国海外交流协会 

商品/服务项目:按摩(4402)、美容服务(4402)、饮食营养指导(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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