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8135578号“TongTech”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8135578号“TongTech”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5578号“Tong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9613号商标、第14483394号商标、第18903719号商标、第25302521号商标、第44566924号商标、第3854385号商标、第200530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及产品介绍、申请人部分企业资质证书、百度百科、产品包装、百度翻译对“TongWeb”一词含义、排名情况及荣誉汇总列表、东方通中间软件市场占有率报告、部分户外广告及市场活动照片、申请人部分公益活动照片、申请人2020年年度报告等(U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135578号“TongTech”商标:
申请/注册号:5813557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0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商业管理辅助(3502)、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3503)、广告(3501)、人事管理咨询(3504)、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3506)、经营效率专家服务(3502)、会计(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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