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州区商标复审流程,“炎黄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阜阳颍州区商标复审流程,“炎黄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广州贝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ECO”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6710号“B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7283号“倍科 B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09440号“B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46723号“B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商品项目“床用摆动器”。二、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04233号“B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05198号“B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发音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第57681746号“BEC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分析仪器;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医疗用超声器械;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商品项目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床用摆动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床用摆动器”商品项目上已生效。由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医学和牙科仪器和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引证商标六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因其是否生效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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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正元医药有限公司“正元”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8925号“正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9801号“正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78634号“正元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36478号“正元棋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30642号“正元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00037号“正元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2387号“正元伟业 ZY OF CE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37439号“元正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155579号“元正堂YUANZHE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权利人已于2021年7月14日注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武汉元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注册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八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保定市正元医药有限公司“正元”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国内知识产权注册、香港公司注册、英文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离岸公司注册等众多业务,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湖北炎黄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炎黄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2938号“炎黄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5679号“炎黄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5248号“炎黄本草YANHUANGBEN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444号“炎黄YAN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药草;补药(药);医用减肥茶;医用药丸;中药成药;医用诊断制剂;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净化剂;兽医用制剂;杀害虫剂;卫生巾;中药袋;牙填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2022年9月20日第1808期《撤销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炎黄本草”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人用药;中药成药;膏剂;解热剂;医药制剂;药用甘草;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非医用营养口服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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