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四海 SIHAI QIXIU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康四海 SIHAI QIXIU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63511号“康四海 SIHAI QI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376123号“康臣四海 Koson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65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应用于生活、推广、服务等领域,在公司获得许多荣誉的同时也为人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康四海”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康臣四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63511号“康四海 SIHAI QIXIU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635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康四海******************
商品/服务项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