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8341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第2428341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3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94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1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341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8341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赖新庭
商品/服务项目:虾味条(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可可(3001)、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巧克力酱(3001)、饼干(3006)、巧克力(3004)、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1)、咖啡饮料(3001)、可可饮料(3001)、冰淇淋(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