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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3740号“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
关于第20123740号“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52540号《关于第20123740号“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

关于第20123740号“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52540号《关于第20123740号“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35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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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认为,第11255259号“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08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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