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aryBIO及图”与“娜塔丽 NATALY”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NataryBIO及图”与“娜塔丽 NATALY”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82748号“Natary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411905号“娜塔丽 NATALY”商标、第16118063号“ NATALY”商标、第4683112号“BIO 25及图”商标、第6631240号“BIO COSMETIQUE CHARTE COSMEBIO及图”商标、第6909458号“BIO L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986699号“CULTURE BIO及图”商标、第7732100号“BIO SECURE及图”商标、第8571954号“九誉生物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0124S号“AREON B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Natary”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NATALY”、引证商标二的文字“NATALY”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BIO”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BI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