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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泉”自称 徐州“小茅台”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莲花泉”自称 徐州“小茅台”某酒业公司赔偿茅台酒公司5万元[案情回放]原告茅台酒公司系从事茅台酒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宁某酒业公司系从事白酒生产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莲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装颜色···

“莲花泉”自称 徐州“小茅台”

某酒业公司赔偿茅台酒公司5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茅台酒公司系从事茅台酒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宁某酒业公司系从事白酒生产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莲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装颜色及颜色之间的排列顺序与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同时其瓶身背面表述有“莲花泉酒是徐州老字号白酒,被誉为徐州‘小茅台’,在淮海经济区享有盛名”等内容。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睢宁某酒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茅台酒公司5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众多茅台酒维权案件中的一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因为茅台酒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很高,所以应适当扩大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既存在一定的相似,也存在相应的区别。但从适当扩大茅台酒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角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存在搭便车、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否则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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