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氏传奇龙虾GAOSHICHUANQILONG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高氏传奇龙虾GAOSHICHUANQILONG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4044号【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进出口代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寻找赞助; 会计; 】“高氏传奇龙虾GAOSHICHUANQILO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高氏传奇龙虾”、对应拼音“GAOSHICHUANQILONGXIA”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8465417号“高氏十八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9659888号【商业场所搬迁; 审计; 文字处理; 自动售货机出租; 】“高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38535号【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高氏中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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