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库”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热库”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804950号【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热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热库”商标拥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383240号【灯; 冰柜; 空气干燥器; 蓄热器; 供暖装置; 水净化装置; 电暖器; 气体引燃器; 燃料和核慢化剂处理装置; 油灯; 】“热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公司介绍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热库”与引证商标“热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热器、供暖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干燥器、蓄热器、供暖装置、电暖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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