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七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香蕉电音节”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北农七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香蕉电音节”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78796号“香蕉电音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77751号“香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6673号“香蕉大漫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27608号“香蕉健身 BANANAG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29140号“香蕉公开赛BANANA 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香蕉”,整体含义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音乐制作、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摄影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四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香蕉音乐节”中含有“节”,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提供者的主体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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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78796号“香蕉电音节”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7879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农七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娱乐服务(4105)、组织表演(演出)(4102)、演出制作(4105)、安排和组织音乐会(4102)、票务代理服务(娱乐)(4105)、音乐制作(4105)、迪斯科舞厅(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