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象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象藏艺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拉萨象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象藏艺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84802号“象藏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97940号“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年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象藏艺术”与引证商标“藏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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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84802号“象藏艺术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848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拉萨象藏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画笔(1614)、毛笔(1614)、笔尖(1614)、铅笔(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