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莲花煎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莲花煎蟹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厦门莲花煎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莲花煎蟹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0370号“莲花煎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5017号“蓮花亲子”商标、第18881760号“莲花健康LHG及图”商标、第19801637号“莲花云商城”商标、第18447189号“莲花健康LHG”商标、第32419014号“莲花龙虾烧菜小酒馆”商标、第20227353号“莲花鸡 LOTUS CHICKEN及图”商标、第4387205号“莲花鞋庄LianHuaXieZhuang”商标、第25415851号“莲花血鸭”商标、第60770331号“莲花特洗”商标、第25243606号“莲花小镇LOTUS TOW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5653083号“莲花煎”商标等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45653083号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510370号“莲花煎蟹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51037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莲花煎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管理辅助(3502)、进出口代理(3503)、广告宣传(3501)、替他人推销(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