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喝个鸟酒 FLAMENCO PARADISO Wine of Chile Vtr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喝个鸟酒 FLAMENCO PARADISO Wine of Chile Vtr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7275号“喝个鸟酒 FLAMENCO PARADISO Wine of Chile Vt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5275号“PARADISO”商标、第34558157号“天堂花园 PARADISO garden”商标、第36671981号“新弗拉明戈new flamenc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产品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喝个鸟酒”,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注册用作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87275号“喝个鸟酒 FLAMENCO PARADISO Wine of Chile Vtral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8727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广告(3501)、工商管理辅助(3502)、进出口代理(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文字处理(3506)、会计(3507)、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