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赛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欧赛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浙江欧赛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欧赛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3927号“欧赛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8411号“欧赛丝”商标、第12507458号“欧赛思VERT•N及图”商标、第1800508号“赛欧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申请注册的。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383927号“欧赛思”商标:
申请/注册号:5838392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1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欧赛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试剂(0501)、医用诊断试剂(0501)、人用药(0501)、杀菌剂(0501)、医用酒精(0501)、医用营养品(0502)、净化剂(0503)、卫生巾(0506)、医用棉(0506)、医用胶带(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