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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03693号“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3693号“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01863号“爱达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20781号“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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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爱斯达”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 “爱达”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垫;床;沙发;凳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603693号“爱斯达 ACESTA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036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具(2001)、床垫(2001)、沙发(2001)、床(2001)、凳子(2001)、镜子(玻璃镜)(2004)、家具用非金属附件(2012)、枕头(2013)、软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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