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晋之味餐饮有限公司“晋之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三河市晋之味餐饮有限公司“晋之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86937号“晋之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90113号“缙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和行业属性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晋之味”与引证商标文字“缙之味”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86937号“晋之味”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869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三河市晋之味餐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烹饪设备出租(4306)、饭店(4301)、快餐馆(4301)、餐馆(4301)、寄宿处(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