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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19572图形与“绿海康信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30
第24219572图形与“绿海康信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19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21980···

第24219572图形与“绿海康信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9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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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21980号图形商标、第16456194号“绿海康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可、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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