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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93311图形与“DICAS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第25093311图形与“DICAS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93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2···

第25093311图形与“DICAS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93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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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2752号“DICA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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