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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山楂之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山楂之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36094号“山楂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

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山楂之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36094号“山楂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16997号“山楂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6167号“山楂树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2797号“山楂树之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糖、甜食(糖果)、蜂蜜、谷类制品、锅巴、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果茶(不含酒精)、茶叶代用品、糖果、非医用营养液、醋、糕点用粉、虾味条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申请/注册号:238360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7 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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