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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

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53号)精神,加快我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阜阳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求的乡村版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

第三条  充分利用各类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等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第四条  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阜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鼓励差异化发展,对专注于农村经济发展等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入驻团队等条件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但应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六条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通过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众创空间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孵化能力建设、增值服务能力提升所涉及的相关支出,包括众创空间孵化资金补充、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支出及相关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培训、项目路演等众创空间运营费用补助。(支持政策根据市政府每年政策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管理

(一)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无故未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不再列入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阜阳市众创空间资格。

(三)各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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