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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国、宏源塑料制品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董长国、宏源塑料制品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号原告:董长国。委托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潍坊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

董长国、宏源塑料制品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号

原告:董长国。

委托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潍坊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玲群,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国与被告潍坊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潍坊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于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且已被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原告涉案ZL201520032471.0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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