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雅”与引证商标“雅都衣舍YADUYISHE”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1
“都雅”与引证商标“雅都衣舍YADUYISHE”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0515号“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0243072号“雅都衣舍YADUYI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84334号“雅都YA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仅由“都雅”二字构成,亦可识别为“雅都”,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雅都衣舍”、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雅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