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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申请人对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

申请人对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73906号“百佳”商标、第778446号“百佳PARK'N SHOP 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上注册的第774543号“百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理应认定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损害到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佳超市获奖资料、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和新闻报道资料;

  2、百佳商标注册资料及店铺资料、宣传销售资料;

  3、商标行政裁定、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业(替他人)和第42类提供展览设施等服务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利百佳”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百佳”,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展览设施”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之必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案并无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所属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使用与“利百佳”近似的商号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605125号“利百佳”商标:

申请/注册号:16605125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3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20 专用权期限:2016-06-06至2026-06-06

申请人:彭佳权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馆(4301)、茶馆(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餐厅(4301)、酒吧服务(4301)、餐馆(4301)、饭店(4301)、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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