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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圣凯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圣凯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1
佛山市圣凯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圣凯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6070003号“圣凯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佛山市圣凯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圣凯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6070003号“圣凯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88272号“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9335A号“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的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摹仿,易误导公众。三、“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独创的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号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2、厂区照片;3、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4、申请人各项认证证书;5、网络宣传、广告发布明细表及申请人各省分公司明细表;6、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照片和获得的各项社会荣誉证书;7、中标通知书;8、驰名商标批复;9、相关裁定书;1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经大力推广,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宏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7月14日第1559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7日转让至佛山市圣凯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名义于2014年12月4日变更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11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2月20日。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于2000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续展后商标专用权至2021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至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案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圣凯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凯诺”在先商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凯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高度近似,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第16070003号“圣凯仑及图”商标:

圣凯仑  

申请/注册号:16070003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3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14 专用权期限:2016-03-07至2026-03-06

申请人:佛山市圣凯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演员的商业管理(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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